对于非机动车管理职责分工,《办法(征求意见稿)》作了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非机动车道路通行、停放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便市民出行;充分运用大数据,对非机动车管理工作实行智慧监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产品质量及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使用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从事经营性客运行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停放的管理,以及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其投放企业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以及残联等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对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应当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建立信用记分机